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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常见违法行为

时间:2024-06-30 04:05:53 作者:小编 阅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依法进行处罚。例如,邵阳县某幼儿园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被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导致食堂出现过期食品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也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仅供参考,具体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同时,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堂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024年1月29日,洛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宁县XX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中,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月29日食品留样时间不足48小时,现场对食品留样记录表进行拍照取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院食堂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学院食堂当日提供的午餐留样不规范,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次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院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其自选套餐档口当日提供的午餐未进行留样及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专项整治活动的核心在于落实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应该定期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外包团餐公司、自营食堂人员等进行考核,以明确其完全执行GB 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内容约束行为,执行良好操作规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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